客戶在推廣期內任一月度存入新資金達HK$ 1,000,000或以上等值,並於翌月起連續三個月維持有關結餘不低於HK$ 1,000,000等值,即可享HK$ 3,500 現金獎賞!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條款及細則。
條款及細則
1. 本活動推廣期由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包括首尾兩天(「推廣期」)。
2. 本推廣活動只適用於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之「個人財富管理」客戶及跨境理財通南向通客戶。
3. 客戶須於推廣期內向本行提交對應之交易指示且被確認成功,方可享對應之獎賞。
4. 「新資金」是指:
i. 「個人財富管理」客戶以轉賬匯款(包括由其他銀行經轉數快(FPS)、本地清算所自動轉賬系統(CHATS)、電匯(SWIFT)及「香港快匯」存入,但不包括透過本行「銀證轉賬」服務從“銀行轉至商戶”之款項,也不包括任何已存在於本行之款項調動)、本票或支票方式存入客戶「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款項;及/或
ii. 跨境理財通南向通客戶由內地匯款專戶存入香港投資專戶的款項。
5. 符合本推廣活動要求之「合資格新資金」是指:客戶在推廣期內任一月度存入新資金后,該月末「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與該月末香港投資專戶「資產總值」合計之總結餘,與上一月末對比,淨增不少於港幣1,000,000元(或等值)之金額。
6. 「綜合理財總值」是指「個人財富管理」賬戶之每日存款及指定投資理財產品之市值總結餘。
7. 「資產總值」是指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之每日存款及指定投資理財產品之市值總結餘。
8. 所有外幣結餘及外幣交易金額以本行不時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港幣計算。有關計算結果概以本行記錄為準。
成功存入新資金 達HK$1,000,000或以上等值 的日期(包括首尾兩天) | 合計之總結餘 淨增對比月份 | 於翌月起連續三個月 維持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HK$1,000,000等值 |
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 | 2024年8月 | 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 |
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 | 2024年9月 | 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 |
2024年11月1日至2024年11月30日 | 2024年10月 | 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 |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 2024年11月 | 2025年1月至2025年3月 |
9. 每位合資格客戶可於推廣期內獲享現金獎賞一次。
10. 客戶不可同時享有本行其他優惠。
11. 本行將於2025年5月31日或之前(「回贈日期」)存入現金回贈而不作另行通知。本行將按以下次序存入現金回贈予合資格客戶於本行持有之賬戶(如適用):
i. 「個人財富管理」賬戶;
ii. 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
12. 若客戶於達到推廣活動要求后,獎賞發放期間已不再持有本行之「個人財富管理」賬戶及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客戶將會被取消獲取本推廣活動之獎賞的資格。
13. 本推廣活動涉及的一切服務及交易記錄皆以本行之記錄為準。
14. 本行保留隨時更改或取消此優惠及/或修改此等條款及細則之權利,而無須另行通知。
15. 除客戶及本行以外,並無其他人士有權按《合約(第三者權利)條例》強製執行本條款及細則的任何條文下的利益。
16. 本條款及細則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所管轄,並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詮釋。
17. 如有爭議,本行對以上條款的解讀有最終決定權。
例子說明:(僅供參考)
例子 | 上月末 「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與香港投資專戶「資產總值」 合計之總結餘 | 存入「合資格新資金」及維持有關結餘之詳情 | 是否 符合獎賞資格 |
1 | HK$0 | 客戶是全新客戶,於2024年9月2日開立「個人財富管理」賬戶,並於2024年9月期間存入新資金港幣1,0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8月31日淨增港幣 1,000,000元,並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維持該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港幣 1,000,000元等值。 | 是 |
2 | HK$0 | 客戶是全新客戶,於2024年9月30日開立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並於2024年10月期間經內地匯款專戶存入香港投資專戶新資金人民幣 1,0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9月30日淨增人民幣 1,000,000元(滿足存入新資金達港幣1,000,000元等值的要求),並在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維持該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港幣 1,000,000元等值。 | 是 |
3 | HK$500,000 | 客戶是現有「個人財富管理」客戶,於2024年8月31日其「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為港幣 500,000元;客戶於2024年9月2日開立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並於2024年9月期間經內地匯款專戶存入香港投資專戶新資金人民幣 1,0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8月31日淨增人民幣 1,000,000元(滿足存入新資金達港幣1,000,000元等值的要求),並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維持該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港幣 1,000,000元等值。 | 是 |
4 | HK$0 | 客戶是現有「個人財富管理」客戶及跨境理財通南向通客戶,於2024年8月31日合計之總結餘為HK$0;客戶於2024年9月期間,存入「個人財富管理」賬戶新資金港幣500,000元,同時,經內地匯款專戶存入香港投資專戶新資金人民幣5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8月31日淨增新資金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等值,並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維持該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港幣 1,000,000元等值。 | 是 |
5 | HK$500,000 | 客戶是現有「個人財富管理」客戶,於2024年8月31日其「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為港幣 500,000元;客戶於2024年9月2日開立南向通香港投資專戶,並於2024年9月期間經內地匯款專戶存入香港投資專戶合資格新資金人民幣 5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8月31日淨增人民幣 500,000元(未能滿足存入合資格新資金達港幣1,000,000元或以上等值的要求),並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維持該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港幣 1,000,000元等值。 | 否,客戶未能滿足存入合資格新資金達HK$ 1,000,000等值的要求。 |
6 | HK$500,000 | 客戶是現有「個人財富管理」客戶,於2024年8月31日其「個人財富管理」賬戶的「綜合理財總值」為港幣 500,000元;客戶於2024年9月期間存入「個人財富管理」賬戶新資金港幣1,000,000元,該月末合計之總結餘對比2024年8月31日淨增港幣 1,000,000元(滿足存入新資金達港幣1,000,000元等值的要求),惟客戶在2024年10月至2024年12月將部分資金匯出,未能滿足連續三個月維持合計之總結餘不低於HK$ 1,000,000等值的要求。 | 否,客戶未能滿足連續三個月維持有關結餘不低於HK$ 1,000,000等值的要求。 |
重要事項:
n本行無意就本資料於中國內地向任何人士作分發或復製。本資料不應視為於香港以外的地區傳達就參與銀行或投資活動的任何邀約或誘因,或買賣任何證券或其他投資產品的要約。
n外幣兌換受匯率波動的影響而可能產生獲利機會及虧損風險。客戶選擇將幣種進行兌換,可能受外幣匯率的變動而蒙受虧損。
n人民幣投資受匯率波動的影響而可能產生獲利機會或虧損風險。客戶如將人民幣兌換為其他貨幣時,可能受人民幣匯率的變動而蒙受虧損。
n基金:投資涉及風險,基金價格可昇亦可跌,甚至可能變成毫無價值。買賣基金未必一定能夠賺取利潤,反而可能會招致虧損。投資於非本土貨幣結算的基金或會受到匯率波動的影響,可能會導致本金出現虧損。任何基金的過去表現並不一定可作為將來表現的指引。倘有任何關於進行交易或基金涉及性質及風險等方面的疑問, 閣下應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n本文件不構成對任何人士提出進行上述任何交易或任何類似交易的招攬、邀請或建議,亦不構成本行向香港以外公眾積極推廣「跨境理財通」。投資者不應只單憑本文件而作出投資決定。
n以上風險披露並未披露所有涉及的風險,亦不會考慮本行不知情的個人情況。倘有任何關於進行交易或投資涉及性質及風險等方面的疑問, 閣下應徵詢獨立財務顧問的意見。
n本文件未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或香港任何監管機構審閱。